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5年度,11339號
TPDV,95,訴,11339,2009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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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5年度訴字第11339號
上 訴 人
即被上訴人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  訴人
即被上訴人 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均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即
被上訴人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
佰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
肆佰貳拾柒元;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均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七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 丁蓓蓓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郭美杏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周玉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英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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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