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3026號
98年度交聲字第3027號
98年度交聲字第3028號
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異 議 人
即受處分人 元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代 表 人 劉玉華
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,就內政部警政署
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FQ018602、ZBR012831號舉發違反
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監字第2028
1781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,於98年8月19日向本
院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之意旨略以:車牌號碼067-CC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於 96年6月至98年6月間係由張偉智靠行駕駛,並登記於異議人 名下,駕駛人張偉智數年來始終行駛於ETC車道均不付費, 不服從公司規章且屢勸不聽,之前因顧慮異議人名譽,收到 之罰單均由異議人代為付清,惟近期仍收到97年度之催繳單 ,前已寄出存證信函,為此聲明異議,爰請撤銷前揭裁罰處 分等語。
二、按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,係指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 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,此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;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第1項之聲明異議,係對於主管機關所為處罰請求救濟之方 法,惟其聲明異議,應於裁決後,始得為之;又交通法庭認 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道路交通 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異議人不服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 第ZFQ018602、ZBR01283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監字第202817811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三件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規定之逕行舉發交通案件,向本院提起聲明異議,然經本 院依職權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調取此三件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之全部資料,該所於98年8月28日以北市裁申字第 09840242200號函覆「旨揭違規案均無製發裁決書之記錄」 (見98年度交聲字第3026號卷第14頁),足見異議人向本院
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時(98年8月19日),異議人所指之內政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FQ018602、ZBR0128 3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北市交監字第20281781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等三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 所裁決。是異議人未待主管機關裁決前即逕向本院聲明異議 ,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,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 且無從補正,自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呂煜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曹尚卿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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