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簡字,91年度,410號
MLDV,91,苗簡,410,2002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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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四一○號
  原   告 精隼企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  被   告 凱聚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劉萬章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原告之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貳、事實摘要:
一、原告方面: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十月九日止,陸續向原告訂購 耐火、測溫材料共七筆,貨款合計為十五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元,原告已如期交貨 ,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原告貨款,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十五萬 二千三百五十五元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公司確實積欠貨款,然被告公司財務狀況不佳,希望能分期償還 系爭貨款。
參、法院之判斷:
一、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七紙及請款單二紙為證,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。
二、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,民法第三百六十七 條定有明文。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十五萬二千三百 五十五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七 十八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八   月  三十  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
~B法   官 曾明玉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~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八   月  三十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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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精隼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