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券交易法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97年度,342號
TPDM,97,易,342,200909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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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97年度易字第34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丙○○
      寅○○
      乙○○
共   同
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
偵字第127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丙○○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,累犯,處有期徒刑捌月;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寅○○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,處有期徒刑柒月;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乙○○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,處有期徒刑玖月;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丙○○前因偽造文書案,為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五月,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仍不知悔 改,明知未經設立登記,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;且證券 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,方得營業,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,又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,而公開招 募者,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,非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,不得為之。仍與明知上情之寅○○乙○○、子○○、己○○、卯○○、午○○、丑○○(化 名賴慶益)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「邢小姐」之成年女子 (下逕稱邢小姐),共同基於違反上述規定之犯意聯絡,推 由乙○○提供其不知情之母親黃秀美向不知情之庚○○所承 租的臺北市○○街二○○巷五六號一樓房屋地下室(該地下 室門牌號碼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一一巷七號,下稱本案地 下室)後,在未經設立登記與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之情形下 ,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前之某不詳時日起,對外以「鑫豐 資訊有限公司」(下逕稱鑫豐公司)之名義經營販售未上市 、未上櫃股票業務而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公司 股票。丙○○自任「副總經理」,寅○○任「協理」,乙○ ○任「董事長」,該三人負責鑫豐公司營運及未上市、未上



櫃股票之銷售;子○○、己○○、卯○○、丑○○、邢小姐 則任業務員(業務員均未據起訴),而負責對外公開招募銷 售未上市、未上櫃公司股票。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、以附表 一所示之價格、出售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上市、未上櫃公司股 票與附表所示客戶。股款則以現金交付與己○○等業務員或 匯入寅○○開設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臺 北富邦銀行),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 稱寅○○臺北富邦帳戶)。
二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「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 事追訴或處罰者,得拒絕證言。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:「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,應告以得拒絕證言。」, 然上開規定之證人拒絕證言權,與被告之緘默權,同屬有此 情形之本人特權,旨在免除該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 罰、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之兩難困境,並非意欲擴及保護 該證人或與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以外 之人。證人卯○○(下逕稱其名)經本院審理全案辯論終結 後,認渠等與被告三人有犯意聯絡、行為分擔,為共同正犯 ,然於命渠具結作證時,因尚無跡證認渠涉有犯嫌,蒞庭檢 察官亦認渠與本案無涉,而未告知渠有此拒絕作證權利,故 逕對卯○○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, 雖有礙渠此項拒絕證言權。但此瑕疵之效果僅不得逕各以該 份證言對卯○○為不利認定,且被告三人與卯○○無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身分關係,是並非不得以該等證 言作為對被告三人不利認定之依據。故卯○○之證詞仍得作 為認定被告三人有罪之證據。
二、次按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 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,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。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 條之四固定有明文,但所限制之客體,乃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,證人子○○(下逕 稱其名)所提出被告乙○○寄送(證明係被告乙○○寄送之 證據,詳後述)與被告丙○○,或案外人「筱楓」寄送與被 告乙○○之電子郵件(本院卷㈡第二二三至二四七頁參照) ,雖子○○取得之途徑不明,但除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子○○ 違法取得外,因子○○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,被



告等之辯護人以本段首揭法條辯稱該等電子郵件無證據能力 ,容有誤會。
三、「除前三條之情形外,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:一、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外,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、證明文書。 二、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,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 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、證明文書。三、除前二款之 情形外,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。」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規定。子○○所提出被告乙○ ○寄送給他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(本院卷㈡第一九六至二 ○○頁參照)、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(本院卷㈡第二○二至 二○七頁參照)、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(本院卷㈡第二○九 至二一五頁參照)、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(本院卷㈡第二一 七至二二一頁參照,下通稱本案子○○所收電子郵件)電子 郵件列印資料,雖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、證明文 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 文書、證明文書。但該等電子郵件列印資料,乃本案案發前 ,被告乙○○與子○○無任何仇隙瓜葛時由被告乙○○親自 寄送給子○○之資料,且無積極證據證明遭到偽造、變造( 雖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電子郵件內,部分人名遭以X取代, 但整體內容無證據證明遭到偽造、變造),自屬其他於可信 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。被告等之辯護人認該等電子郵 件列印資料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規定之 文書,故無證據能力云云,不足採信。
四、被告丙○○寅○○乙○○及其等辯護人對於公訴人提出 之其他證據資料,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,本院審酌該等言詞 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狀況,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,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,得作為證據。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訊據被告均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,被告丙○○辯稱 :伊乃因罹患癌症,到本案地下室的「聚泰公司」買健康食 品,雖然證人癸○○(下逕稱其名)證稱在本案地下室看過 伊,且該處銷售小姐介紹伊是經理,但伊不過到該處買健康 食品,遭銷售小姐任意說伊乃經理而已云云。被告寅○○辯 稱,其非鑫豐公司協理,只有以自己名義出售大豐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大豐公司)股票給證人壬○○(下逕稱 其名),而會出現在本案地下室或許是陪被告丙○○到該處 購買健康食品云云。被告乙○○辯稱:渠非鑫豐公司董事長 ,本案地下室雖是渠母親向證人庚○○(下逕稱其名)承租 ,但並無充作鑫豐公司對外營業之辦公處所,且九十五年五 月三十一日即退租,壬○○、癸○○證稱他們在九十五年六



月多才到鑫豐公司買未上櫃股票,更可證與渠無關。cat boss812的帳號是渠經營的聚泰公司公用帳號,可能 是他人使用該帳號寄送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資料,本案子○○ 所收電子郵件不是渠寄的云云。又被告三人均辯稱,癸○○ 、證人甲○○、辛○○、辰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(下均逕 稱其名)僅能證明他們有向某人購進未上市未上櫃股票,無 法證明係向被告三人購買,更不能證明被告三人對外以鑫豐 公司名義經營業務。子○○、證人己○○(下逕稱其名)、 卯○○乃為掩飾自己出售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犯行故互相勾 串、所言不實,並有矛盾之處。另,甲○○證稱在佳龍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佳龍公司)股票未上市、未上櫃前 就向己○○購買該公司股票,且當時己○○就是在鑫豐公司 上班,然佳龍公司早在九十二年十二月間就上櫃,足見己○ ○等人早於該時以前就利用鑫豐公司名稱對外販售未上市未 上櫃股票云云。
二、經查:
㈠確實有民眾於附表一所示時間、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向鑫豐 公司業務員或被告寅○○,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上市、未 上櫃公司股票並交付股款:
1、辰○○證稱:「(問:在九十五年間你有無買未上市未上 櫃的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?)答:有。」、 「(問:詳細購買時間是否記得?)答:不記得。」、「 (問:是否就是國稅局證交稅繳款書上所說的買賣交割日 期,提示偵字卷第五八至五九頁?)答:應該是買賣交割 日期之前,這都是別人幫我辦的,所以實際上日期不清楚 。」、「(問:有二張繳款書日期不同,你是否買了二次 ,還是只買一次而由他人幫你分成二次?)答:應該是二 次。」、「(問:你如何知道有買時代公司股票這管道? )答:有一位賴慶益,我現在手上有他的名片,庭呈讓法 院附卷...就是這個人跟我推銷沒有錯,這人不知道從 何處得到我的個人資料,寄資料給我,向我推銷股票,他 都是跟我電話聯絡。」、「(問:既然賴慶益都跟你以電 話聯絡,為何你手上有他的名片?)答:他推銷的時候, 把名片一起隨資料寄給我,交股票時,我曾經跟賴慶益見 過面,但匯款時就沒有見面,股票都是見面交貨。」、「 (問:這位賴慶益跟你推銷什麼股票,你買了什麼股票? )答:他跟我推銷過...時代生物科技公司...股票 」、「(問:賴慶益跟你交易的時候,有沒有表明他是何 公司的業務?)答:他都有掛公司的經理,就如名片上所 載,賴慶益有換過公司,所以他來有時是代表不同公司。



」、「(問:請提示偵查卷第二一至二二頁,你在調查局 證述說你是以每股五十元買二千股股票,之後再用十元買 四百股增資股股票,是否屬實?)答:應該沒有錯。」、 「(問:提示上開偵查卷第二一至二二頁,在調查局你是 說賴慶益的公司是位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,電話是00 000000號,是否如此?)答:我在調查局是這樣說 的。」、「(問:實際上也是如此?)答:是。」、「( 問:你既然沒有去過公司,名片上的公司名稱,也不是鑫 豐公司,為何你在調查站說出鑫豐公司的名字?)答:我 那時候說鑫豐,可能是賴慶益寄資料給我的時候,所附的 名片或包裝牛皮紙袋上面有鑫豐的資料。」、「(問:你 在調查局證述鑫豐公司位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,賴慶益 曾經留該公司電話給我,號碼為00-00000000 號等語,是根據什麼而為上開陳述?)答:不是背出來的 ,我是根據賴慶益交給我的名片或是牛皮紙袋上的記載說 出來的。」、「(問:有沒有經過調查局先行提示,你才 為上開陳述?)答:我應該是照著手上資料唸出來的,調 查局人員沒有先行提示。」、「(問:賴慶益有沒有以任 何方式向你表明他為鑫豐公司的業務員,並且為鑫豐公司 出售時代公司股票?)答:他不曾這樣明確表示,我都是 根據他的名片或是寄來的資料,我依據上面的資料我認為 他是代表鑫豐公司。而他隔一陣子會換名片,上面公司的 名字也會更換,我有問過他,為何他常常換公司,賴慶益 的回答我忘記了。」(本院卷第五七至六○頁參照)。 2、辛○○證稱:「(問:你在九十五年間曾經買過未上市未 上櫃的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?)答:有。」、 「(問:你是否記得詳細購買日期?)答:不是很確定, 可是我有帶股票過來。」、「(問:你是否記得向誰或是 誰向你推銷買這時代公司的股票?)答:一位小姐,我不 太記得她的名字,她主動打電話跟我推銷時代的股票。」 、「(問:你是否記得時代公司的股票你一股買多少錢, 共買幾股?)答:我以每股六十三元的價格買了六張,另 外以每股十元價格買了六百股,股票種類我不知道。」、 「(問:你在調查局那裡提供時代公司股票影本,證交稅 繳款書,還有壹個牛皮紙袋的文宣資料,是否如此?)答 :是。」、「(問:這時代公司股票,是所謂的推銷員交 給你還是親自交給你?)答:親自交給我。」、「(問: 提示偵查卷第一九至二○頁,你證稱是一位己○○小姐打 電話給你推銷股票,你剛才說的推銷員就是己○○?)答 :是。」、「(問:己○○如何自稱自己的頭銜?)答:



她應該是跟我講,她是某某公司的誰,並且事後給我名片 ,但是我一時找不到名片。」、「我這裡有一個牛皮紙袋 ,上面記載鑫豐公司,她不止給我一個牛皮紙袋,所以雖 然我已經提供給調查局一個,但我手中還有。」、「(問 :是否還記得己○○自稱所屬的公司與你後來所取得的牛 皮紙袋上所記載公司是否相符?)答:不曉得,我跟她對 話沒有特別注重公司這部分,她一開始打電話時,說她是 某某公司的誰,後來她打電話給我,就自稱孫小姐。但她 一開始自稱的所屬公司,與我後來取得牛皮紙袋上的鑫豐 公司應該是相同的,但我們對話中沒有特別注重是何家公 司。」(本院卷第六○至六二頁參照)。
3、甲○○證稱:「(問:在九十五年間是否購買未上市未上 櫃的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?)答:有。」、 「(問:誰跟你推銷?)答:我只記得她是鑫盛公司的小 姐,她姓什麼,我不記得。」、「(問:你以每股多少錢 買多少股?)答:我分二次買股票,各買壹張,每股價額 為六十三元。」、「(問:請提示偵查卷第二三至二四頁 ,你在台北市調查處證稱是一位孫小姐,鑫豐資訊有限公 司,這樣的敘述記載是否正確?)答:我在調查局說的是 實在,因為時間已久,我真的不記得,確實是我在調查局 說的鑫豐資訊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孫小姐。」、「(問:當 時你為何記得稱鑫豐資訊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的名稱?)答 :因為我有他的信封袋,股票是封在上面印有鑫豐公司名 稱的信封袋裡面由孫小姐親自給我,信封袋我放在家裡。 」、「(問:你是否曾經去信封袋上鑫豐公司的地址找孫 小姐?)答:沒有。」、「(問:你如何把股票價款交給 孫小姐?)答:當面交付現金給孫小姐。」(本院卷第六 二頁背面至六四頁參照)。
4、癸○○證稱:「(問:九十四年、九十五年間你有無買過 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?)答:是,但什麼時候買的,我不 記得了,我記得我買過一次,是什麼股票我也忘記了。」 、「(問:提示偵查卷第二○二頁,當時檢察官問你,你 買什麼股票,你回答你買大豐能源的股票二張?)答:是 ,我記起來,是大豐能源的股票。」、「(問:你是什麼 管道或是有人跟你推銷買了大豐能源的股票?)答:賣這 些股票的小姐偶爾打電話來,跟我聊天,滿好的,她向我 推銷,我聽完也覺得不錯,我就買了。」、「(問:提示 偵查卷第一八四頁的匯款單,這筆匯款是否你匯的?)答 :是。」、「(問:這筆款項的用途?)答:就是買大豐 股票的錢。」、「(問:跟你推銷的小姐有無告訴你她的



姓名?)答:她有說過,但是我忘了,因為時間已久。」 、「(問:剛剛的匯款單,上面載明匯款給寅○○,為何 要匯給寅○○?)答:我不認識寅○○,是該名小姐以傳 真告訴我,要我匯款到寅○○那裡。」、「(問:你有無 跟該名打電話給你,向你推銷的小姐面對面接觸過?)答 :見過一次。」、「(問:該名推銷小姐,她說股票是她 個人的股票,還是說那是公司的股票?)答:她說是公司 的業務,公司有賣股票。」、「(問:妳有無詢問她是何 公司,做什麼業務?)答:她有說,但是我忘記公司名稱 、知道她是業務。」、「(問:是否去過她的公司?)答 :一次。」、「(問:她公司的地址或是詳細位置?)答 :詳細地址忘記了,當時我知道地址而騎車去,該地址應 該是大安區,我騎和平東路,好像是在與基隆路附近,詳 細我不記得了。」、「(問:你去該推銷小姐的公司做什 麼?)答:我去看有沒有這家公司。」、「(問:妳有無 進去?)答:有,我記得公司好像在一樓還是地下室,經 回憶後,稱是在地下室。我進去之後看到有幾張辦公桌, 不會超過十張桌子,有些桌子有人,有些桌子沒有人,進 去之後,推銷小姐拿資料跟我解說。」、「(問:何時去 該推銷小姐的公司?)答:我在買股票之前去過該公司。 」、「(問:提示偵查卷第二○二頁,妳向檢察官證稱: 是否有向鑫豐公司買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。你回答有。是 否如此?)答:有這樣回答,我現在想起來了,那公司的 名字很難記。」、「(問:推銷小姐任職公司就是鑫豐公 司?)答:應該是,她就在那邊。」、「(問:經妳記憶 之後,妳證稱介紹妳買本案股票的推銷小姐是在鑫豐公司 任職,妳如何得知此一訊息?)答:我曾經聽推銷小姐說 ,公司是鑫豐公司,因為很難記,所以我一時忘記,但到 偵查中,到庭的另二位證人(按,即為壬○○、戊○○) 有提到鑫豐公司,當時我就想起來了。」(本院卷第九一 至九三頁參照)。「是向一個業務,好像是邢小姐買的, ...」(偵查卷第二○二頁參照)。
5、壬○○證稱:「(問:你在九十四年自九十五年間是否買 過未上市、未上櫃的股票?)答:九十五年有買過,我是 買大豐能源公司的股票。」、「(問:你如何知道要買大 豐能源公司的股票,有誰推薦?)答:是寅○○小姐問我 有沒有興趣。我覺得有興趣,我就跟她買。」、「(問: 她在電話中如何向你推薦?)答:她說她有大豐能源的股 票,問我有沒有興趣,...。她如何跟我推薦讓我有興 趣,我忘記了。」、「(問:你買股票是到她們公司交錢



,還是以何方式交錢?)答:我去大豐股票股務代理的證 券公司交錢過戶。」、「(問:請求提示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二七一八號卷第二○二頁,上面記載你的證述:『檢 察官問有無到過鑫豐公司的辦公室,證人壬○○答鑫豐公 司,當時是在大安區○○○街巷子』,是否有這樣說?) 答:有,我有說過這句話。」、「(問:你有無去過,不 然為何知道鑫豐公司在通化街的巷子?)答:我有沒有去 過,我不記得,但我知道寅○○在電話中跟我說他們公司 在通化街的巷子,因為我有問她。」、「(問:你是否面 對面見過寅○○?)答:我見過一次。」、「(問:那次 是什麼情形?)答:拿股票過戶的的時候,我去大豐公司 的股務代理處辦理過戶的時候,我在那裡有遇到寅○○一 次。」、「(問:你是否可以確定你所說的寅○○就是法 庭上的被告寅○○?)答:是。」(本院卷第八六至八八 頁參照);「我買十張,總共付三十五萬元。」(偵查卷 第二○二頁參照)。
6、次查,辛○○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八、二十六日,先後以每 股新臺幣(除註明銀元外,下同)六十三元價格交割購買 三千股、三千股,共六千股之時代公司股票,此有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二紙、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時代公司)股票影本六 張(每張一千股)在卷可稽(偵查卷第五六、五七頁、六 ○至六五頁參照)。而辰○○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 每股五十元價格交割購買時代公司股票一千股,以每股十 元價格交割購買時代公司股票二百股,又於同年五月九日 以每股五十元價格交割購買時代公司股票一千股,以每股 十元價格交割購買時代公司股票二百股,共計二千四百股 ,此有時代公司股票影本四張(一千股二張、二百股二張 ),及部分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二紙在卷可稽(偵查卷第六六至六九頁,五 八、五九頁參照)。甲○○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、二 十六日,先後以每股六十三元價格交割購買一千股、一千 股,共二千股之時代公司股票,此有時代公司股票影本二 張(均一千股)(偵查卷第七○、七一頁參照)。癸○○ 曾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匯款八萬二千元至寅○○臺北富邦 帳戶,有國內匯款申請書、臺北富邦銀行九十六年七月十 一日基和簡易型分行函(偵查卷第一八四頁、第一二三至 一二九頁參照)可考。壬○○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以 每股三十五元價格交割購買大豐公司股票一萬股,此有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一



紙及大豐公司股票影本十張(均一千股)在卷可稽(偵查 卷第二三二至二四二頁參照),復有記載有「鑫豐資訊有 限公司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二○○巷五十六號 電話: 00-0000-0000 傳真:00-0000-0 000」等字樣之信封袋影本附卷可證(偵查卷第五四頁 參照)。此等客觀證據,可佐該等證人之前述證詞並非憑 空虛捏。雖證人丑○○證稱並未銷售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 ,且未在本案地下室上班,其有代為販賣健康食品,但不 認識被告丙○○寅○○云云(本院卷第一九六頁背面至 一九八頁參照),但其亦證稱因患有帕金森氏症,過去的 事都忘掉了等語,此等證詞或為其受疾病干擾、記憶不清 之結果,尚不足採。據上,上開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、 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向鑫豐公司業務員或被告寅○○,購 買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上市、未上櫃公司股票並交付股款之 事實可堪認定。
㈡鑫豐公司未設立登記,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得販售未 上市、未上櫃公司股票許可之證照。被告三人與業務員的販 售行為,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:
查鑫豐資訊有限公司並未經核准設立,也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證券業務,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一份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九月四日金管證 二字第○九七○○四七四三一號函、臺北市商業處九十七年 九月八日北市商二字第○九七○五六二二○○○號函附卷足 憑(偵查卷第一一四頁、本院卷第二四三、二四五頁參照) 。故鑫豐公司未設立登記,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得販 售未上市、未上櫃公司股票許可之證照。被告三人與業務員 的販售行為,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之事實亦臻明確。 ㈢被告三人在本案地下室以鑫豐公司名義對外營業,並販售未 上市、未上櫃股票:
1、卯○○證稱:「(問:你是否認識子○○?)答:認識。 」、「(問:你跟他是何關係?)答:因為工作的關係, 我們以前一起做過未上市股票的買賣業務,所以認識,我 是應徵子○○所開設的恆生公司業務,我那時是應徵業務 助理。」、「(問:子○○有無離開恆生公司去別的地方 發展?)答:恆生公司結束營業後,子○○帶著我一起去 乙○○那間公司上班。」、「(問:子○○帶了何人去乙 ○○的公司上班?)答:大約四、五位,有今日到庭的己 ○○、我,其餘我不太熟。」、「(問:你是否記得乙○ ○公司的地址?)答:地址我不知道,但我知道怎麼去, 在六張犁、通化街夜市附近,我會經過樂業街到乙○○



公司。」、「(問:為喚起證人卯○○記憶,請求提示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八號第二九頁卯○○於調查局市 調處的調查筆錄,筆錄中記載你在第二個答中陳述:子○ ○因故離開恆生公司,帶著我一起到位於通化街二○○巷 五六號地下室某公司招攬客戶,從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 業務。你是否這樣講?)答:有。」、「(問:上開說法 ,是否正確,為你自由陳述?)答:是我自由陳述下所言 ,我當時跟己○○一起接受調查員的詢問,至於地址是如 何說出來的,現在不記得,但確實我記得公司在地下室。 而我接受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,我是記得地址的,現在因 為相隔已久,我不記得地址了。」、「(問:同筆錄二九 頁背面,記載你證稱:該公司是乙○○吳董所開設,整個 公司的業務都交給丙○○丙○○的太太薛X琴【按,卯 ○○受詰問時已不記得寅○○全名】薛協理負責處理,每 天業務彙報都是丙○○在主持及發布命令,我們業務人員 的工作績效及獎金都是經過丙○○統計及發放。你是否說 過這段話?)答:是。」、「(問:這段話也是真實的? )答:真實的。」、「(問:你所謂的乙○○丙○○、 薛X琴薛協理,是否就是今日出庭的三位被告?)答:是 。」、「(問:你們在乙○○公司內如何推銷未上市未上 櫃的股票?)答:我們之前在恆生有比較熟的客戶,到乙 ○○公司後,先從在恆生公司的客戶開始推銷,而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的資訊是乙○○先來上課,介紹該股票公司的 狀況,乙○○講完之後,交給丙○○丙○○負責說一些 激勵我們的話,薛協理很少說,我沒有看過她講,公司裡 面不是乙○○說話就是丙○○說話。」、「(問:你記得 你推銷成功的客戶買了什麼股票?)答:好像有時代公司 ,賣給古小姐。我到丙○○那裡的時候,好像只有作古小 姐的業務,因為時間不久。」、「(問:為喚起證人記憶 ,提示同偵查卷第二九頁背面最後一個答,你證稱:你只 曾推銷時代公司股票給新生國小的辛○○老師,是否如此 ?)答:有這件事情,我現在想起來了,她是我的客戶, 筆錄上所載為真實,另外我還有賣給古小姐,這二位小姐 都是我在恆生的客戶,我到了乙○○的公司分別賣給她們 時代公司的股票。」、「(問:筆錄上記載,你回答提到 鑫豐公司的名稱,並且說子○○幫你爭取比照當初經理的 獎金,這也是你的說法?)答:是。」、「(問:這個鑫 豐公司是你當時即記得,還是有人從旁提示你?)答:在 調查員調查時,距離在公司服務的時間較近,所以當時我 記得公司的名稱,應該是沒有調查員先提起鑫豐公司的名



稱我再順著調查員說法回答的事情。」、「(問:寅○○ 是否經常出現在你任職乙○○開設的公司?)答:是,每 天。我去就有看到她。」、「(問:寅○○在該公司負責 何業務?)答:我只知道她帶組。」、「(問:你剛才證 述是否均屬實,有無匿飾增減?)答:我說的都是實在。 」、「(問:你是否可以敘述部分你在鑫豐公司任職時, 與被告三人互動狀況?)答:我與被告三人沒有什麼互動 ,薛協理幾乎都坐在位置上,我們與被告三人不熟,我只 知道丙○○是那間公司的頭,因為乙○○跟我們介紹完之 後,丙○○都帶領我們呼口號,激勵我們多找一些客戶。 他們不是賣健康食品的,我不知道被告寅○○為何會說是 與健康食品有關。」(本院卷第一二二頁背面至一二五頁 參照)。
2、己○○證稱:「(問:你跟子○○是何關係?)答:同事 ,子○○是我的上司,我找工作進入子○○任職的恆生公 司,我在恆生擔任業務櫃台,子○○擔任公司總經理或是 副總之類的,恆生公司是在仲介買賣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 買賣。」、「因為販賣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被檢舉,恆生 公司被搜索當時我不在公司,後來才知道。」、「恆生結 束以後,子○○帶著我們整組人,原本要做美容保養品的 業務,但是因為恆生公司的案件使子○○遭司法機關調查 ,所以才沒有二、三個月美容保養品公司就結束。」、「 (問:離開恆生公司,你跟著子○○一度要經營美容保養 品業務,但不了了之之後,是否又與子○○另從事買賣未 上市、未上櫃股票業務?)答:後來跟著子○○去通化街 乙○○那邊。」、「(問:跟子○○去通化街乙○○公司 的人有誰?)答:我、卯○○,及另外三、四個女性,年 紀都比較大。」、「(問:你們去通化街乙○○那裡時, 現場就已經開始從事仲介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?)答:我 們去該公司的時候,乙○○宣稱該公司已經經營七、八年 。」、「(問:你是否記得公司的名稱及公司的確切地址 ?)答:我們去的時候,公司剛改名為鑫豐資訊,之前叫 聚泰,公司地址就是通化街二○○巷五六號,我們在地下 室做...」、「(問:你們在鑫豐公司做的時候,誰替 你們介紹準備要推薦的股票資訊?)答:產品的內容是乙 ○○介紹,他幫我們上課,例如時代科技,他就會講公司 的前景,...。丙○○也是有,但是他大部分負責開會 ,地下室負責人就是丙○○,他是副總,開會的內容有: 例如從現在幾月幾日開始我們賣這張股票,賣多少錢,有 什麼贈品或是獎勵的方式,做到多少有額外的獎金、佣金



比例等等。寅○○在那裡是協理,她是協助丙○○,如果 丙○○不在,我們就找寅○○。」、「(問:你是否記得 新生國小的老師辛○○?)答:記得,她是卯○○的客戶 ,辛○○與卯○○成交之後,我就幫卯○○拿股票給辛○ ○,並且向辛○○收取現金。」、「(問:你們在公司開 會說推銷股票時,客戶想要以匯款方式時,公司有何規定 ?)答:我們去的時候,乙○○給我們一個帳戶是乙○○ 姐姐的帳戶,後來在推銷大豐股票前後的時候,大約三、 四月時,乙○○就說他姐姐吳雅玲的帳戶不用了,要用寅 ○○的帳戶,就給我們寅○○的帳號。」(本院卷第一二 六至一二七頁參照)。
3、子○○證稱:「(問:你為何認識乙○○?)答:做未上 市股票的同業朋友介紹認識的,...」、「(問:卯○ ○、己○○說,你帶著他們離開恆生,去乙○○的公司? )答:是。」、「(問:乙○○公司名稱?)答:名稱本 來是『鉅泰(按,應為聚泰)』,但我也記不是很清楚怎 麼寫,後來改名鑫豐資訊公司。」、「(問:你帶了己○ ○他們去乙○○公司,乙○○公司已經在從事仲介買賣未 上市、未上櫃股票?)答:是。」、「(問:你認識庭上 三位被告?)答:認識。」、「(問:他們有在鑫豐公司 任職?)答:有,乙○○那時是被稱為吳總或是吳董,我 稱他吳董丙○○我叫他為李副總,寅○○我稱她為薛協 理。」、「(問:己○○是否將他或其他業務員出售股票 的現金交給你?)答:有。」、「...因為業務員(和 被告三人)不熟,所以才透過我。」、「(問:你收取的 現金交給誰?)答:交給吳董該公司的會計。」(本院卷 第一二八頁背面至一三○頁參照)。「(問:是否曾經向 雅虎奇摩公司申請cˍling45@yahoo.co m.tw之電子信箱帳號?)答:有,就是六年前,我四 十五歲時申請的。」、「(問:你以本人之名義去申請? )答:我是請同事幫我申請的,同事的名字我忘記了,我 會用的名字只有二個,一個是我的本名,另一個就是『凱 』,資料是同事填寫的,應該都是用我的資料去填寫。」 、「(問:你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所擬具之『重要證物 B』其內所附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是否確為某人寄送至你 cˍling45@yahoo.com.tw信箱之電 子郵件?)答:是。」、「(問:寄件者為何人?)答: 帳號是catboss812,上面有看到乙○○三個字 。」、「(問:你是從何時收到catboss812寄 來的電子郵件?)答: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



分開始收到,那是我回家開機看到的。」、「(問:你是 否曾經把cˍling45@yahoo.com.tw 信箱告知任何人?)答:我留給乙○○,...」、「( 問:catboss812的電子郵件信箱是否曾經於九 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寄送給你一些照片?)答:有。」( 本院卷㈡第一八○至一八一頁參照)。而cˍling4 5@yahoo.com.tw帳號電子郵件信箱(下稱 子○○電子信箱),為子○○以「鄭凱」之別名申請;c atboss812@yahoo.com.tw帳號電 子郵件信箱(下稱被告乙○○電子信箱),則係被告乙○ ○所申請,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( 下稱雅虎資訊)九十八年七月七日雅虎資訊(九八)字第 ○一五一三號函在卷可稽(本院卷㈡二六二至二六五頁參 照)。且本案子○○所收電子郵件,均係宣傳未上市未上 櫃股票資訊,此參該等列印資料自明。且另一封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五日catboss812帳號寄送與子○○之 電子郵件,更是被告乙○○夫妻、幼兒之生活照,此有該 封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可考(本院卷㈡第三五四至三五五頁 參照)。
4、癸○○證稱:「(問:妳有無進去?)答:有,我記得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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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