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附民字,96年度,151號
TPDM,96,重附民,151,2009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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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原  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酉○○
原  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被   告 福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
兼上列1 人
法定代理人 卯○○ 住同上
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
被   告 戊○○ 住臺北市大
      己○○ 住臺北市士
      申○○ 住同上
      庚○○ 住臺北市○
      寅○○ 住同上
      辰○○ 住臺北市○
      癸○○ 住同上
      巳○○起訴狀誤載
      丁○○ 住同上
      戌○○ 住同上
      甲○○ 住同上
被   告 福方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市中
法定代理人 卯○○ 住臺北市大
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
被   告 午○○ 住臺北市大
被   告 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縣三
兼上列1 人 未○○
法定代理人     住新竹市○
被   告 乙○○ 住臺北市○
被   告 福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縣三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住同上
被   告 子○○ 住宜蘭縣冬
被   告 英屬維京群島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辛○○ 住同上
被   告 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辛○○ 住同上
被   告 任我行智慧卡有限公司代表人辛○○
          設臺北市信
法定代理人 辛○○ 住同上
被   告 清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市中
兼上列1 人
法定代理人 丑○○ 住同上
被   告 壬○○ 住臺北市○
被   告 亥○○起訴狀誤載
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破產法案件,經原告等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,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。
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均未提出書狀 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然其所得請求回復之 損害,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令得依其他 事由,提起民事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(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參見)。換言之,非犯 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,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賠償,其訴為不合法。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巳○○(起訴狀誤載為「楊昆山」)、辰○○、卯 ○○、庚○○己○○子○○、亥○○(起訴狀誤載為「 謝文聰」)、乙○○等被訴違反破產法案件,已由本院於民 國98年9 月30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3 1號判決認定被告巳○ ○、辰○○卯○○庚○○己○○、亥○○等共同連續 犯詐欺破產罪,被告子○○共同犯詐欺破產罪,被告乙○○ 共同犯背信罪等犯行(另被告未○○則經本院判決無罪)。 而前揭犯罪事實係被告巳○○、辰○○卯○○庚○○己○○、亥○○等基於詐欺破產之概括犯意聯絡,共同就福 方公司所有之財產,為不利於其破產債權人愛爾蘭商Nexgen 公司、開曼群島商Leonardo L.P. 公司、Portside Growth and Opportunity Fund公司及RCG Latitude Master Fund, Ltd 公司之處分,被告子○○則基於前揭共同犯意聯絡而參



與其中部分犯行,又被告巳○○、辰○○卯○○庚○○己○○、亥○○等並共同基於對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英屬福方公司)背信之概括犯意聯 絡,將該公司所持有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福工 公司)之51% 股權,以低於實際股權價值之價格出售予英屬 維京群島商尼歐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,並將英屬福方公司 臺灣分公司之在台主要資產,抵償出售予福工公司,致英屬 福方公司受有損害,業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刑事 判決認定在案。又依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全卷之證據 資料(含檢察官之起訴書、追加起訴書)所示,原告所列前 揭27名被告中,除被告巳○○、辰○○卯○○庚○○己○○、亥○○、子○○乙○○業經本院認定有前揭犯行 ,及被告未○○經本院判決無罪外,其餘被告均非該件刑事 被告,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亦未認定其等有何犯罪行為致本件 原告等受有何損害,而得認為原告等為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 人。則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僅為Nexgen公司、Leonardo L.P.公司、Portside Growth and Opportunity Fund公司、 RCG Latitude Master Fund, Ltd 公司及英屬福方公司。依 前揭說明,僅前揭各被害人公司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甚明, 原告等既均非本院認定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前揭被害人, 依前揭說明,自均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;其等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顯非 合法,均應予以駁回。原告等之訴既均經駁回,其等假執行 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,均應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彥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書記官 鄭巧青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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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英屬維京群島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任我行智慧卡有限公司代表人辛○○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方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清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任我行智慧卡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福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