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752號
抗 告 人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98年8月13日所為
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理 由
一、本件抗告人聲請為除權判決,未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本院 以抗告人未遵期聲請為除權判決為由,駁回抗告人之聲請, 尚有未洽,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系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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