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8年度,402號
TCDV,98,重訴,402,2009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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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02號
原  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森保險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○ ○○○○
原   告 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球保險公司
           te 2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○○○○ ○
           te 2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
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76,229元,然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,528,625元(依原告之聲明,所請
求之金額為美金3,349,499.99元,原告起訴時間為98年9月10 日
,依當日台灣銀行公告之美金與新臺幣間買入之匯率比為1比32.
585元,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經換算後,折合新臺幣109,143,457元
,即3,349,499.99美元×32.585元=109,143,457元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2,455元,原告僅繳納新
臺幣876,229元,尚欠新臺幣86,22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
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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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球保險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