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8年度,1331號
TCDV,98,補,1331,2009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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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31號
原  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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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原告因請求被告有限責任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
  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
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 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,429,774元,應繳
     裁判費新台幣25,05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     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24,557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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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