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98年度,44號
TCDV,98,建,44,200909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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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建字第44號
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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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
數調整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4,205,214元,應徵裁判費205,5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5,572元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源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國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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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