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4號
上 訴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1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指
數調整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4,205,214元,應徵裁判費205,57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5,572元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國敬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