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調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
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(下同)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 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 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 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解除坐落臺中市南區○○○○段309 地 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79號2 樓建物之買 賣契約,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8,795,000元,應徵調 解聲請費5,000 元,聲請人並未繳納,應行補正,爰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異議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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