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投資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調字,98年度,121號
TCDV,98,司調,121,2009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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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司調字第121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、丙○○間聲請調解償還投資金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查報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,並提出相對人甲○○及丙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,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;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。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: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。民事訴訟法第405條、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依聲請狀所述相對人自民國96年11 月28日起至98年6月8日止向其收款新臺幣(下同)6,045,15 0元,約定利息以年息60%計算,扣除回饋金額尚有4,598,90 0元,應於98年6月間清償,請求相對人依約履行云云,惟觀 聲請狀所附之發票、支票、訂購單及系統經理人申請書等影 本,無非以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環宇網路股 份有限公司及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為交易對象,是本件法律 關係及爭議情形尚有未明,聲請人應陳明係向上開公司,或 係向本件相對人請求償還投資金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以書狀具體敘明本件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並提 出相對人甲○○及丙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 4  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 8 日 書記官 洪明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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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金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雅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