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41025號
TCDV,98,司促,41025,2009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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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41025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溪宏愷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何。
 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憲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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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