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025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溪即宏愷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何。
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憲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