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40674號
TCDV,98,司促,40674,2009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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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40674號
債 權 人 惠綸膠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
   經濟部業於民國97年10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73330627號函
   准解散,應行清算。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
   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  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憲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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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惠綸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