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674號
債 權 人 惠綸膠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
經濟部業於民國97年10月21日經授中字第0973330627號函
准解散,應行清算。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
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憲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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