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423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
債 務 人 乙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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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○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請求債務人支付股票 5,000股,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, 本質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 請求,核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添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