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8891號
TCDV,98,司促,38891,2009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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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8891號
債 權 人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
法定代理人 甲○
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
代 理 人 黃豐玢律師
代 理 人 顏維助律師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委任狀(法定代理人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永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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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