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4842號
TCDV,98,司促,34842,200909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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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4842號
聲 請 人 重慶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泰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
件,對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固依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之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。 第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,僅依債權人之聲請,並不訊問債務人 ,祇憑債權人一方之書面審理,即頒發支付命令,民事訴訟 法第512條定有明文。法院既祇依債權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 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,故在督促 程序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,縱使附具證物,法院 亦毋庸調查(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參照)。因 此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,應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,不變 更原支付命令意旨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。二、聲請更正意旨略以:本件支付命令之「金泰源生物科技企業 有限公司」請求更正為「今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」等 語。
三、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當事人暨請求原因事 實,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,其內容並無錯誤。聲請人請求更 正「金泰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」為「今太源生物科技企 業有限公司」,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 請內容,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,其請求非有理由, 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8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李憲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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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重慶塑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