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 告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代代理人 馬郭錦綢被 告 丁○○ 光利鐵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被 告 乙○○ 吉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被 告 甲○○上列被告丁○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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