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65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王信雄律師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8年度偵字第14
85)後,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
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,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8日上午11時整
,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唐光義
書記官 黃聖心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一、主 文:
乙○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,緩刑參年。 並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前向台中市教育發展基金 會捐款新臺幣貳拾伍萬元。
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各壹枚,均沒收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緣林秋水為經驥整體開發有限公司(下稱經驥公司)負責人 ,並負責代臺中市青雲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(下稱上開籌 備會)徵求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;林秋水復委由其專案 經理甲○○負責該項業務;甲○○復委由乙○○等10餘名業 務人員負責該項業務。詎乙○○因遲遲無法如期取得相當數 量之地主同意書,遂基於偽造私文書犯意,於民國94年至96 年間之如附表所示時間,陸續親自或委由真實年籍姓名不詳 之第三人,而以附表所示之偽造方式,接續偽造附表所示土 地所有權人之細部計畫同意書,而用以表示立書人同意由上 開籌備會申請由臺中市政府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以辦市地重劃 用意之私文書;乙○○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,於94年 至96年間,接續將上開偽造同意書交付予不知情之甲○○而 行使之;甲○○復轉交予不知情之林秋水,林秋水並轉予上 開籌備會,並由上開籌備會相關人員於96年4 月26日提出予 臺中市政府而行使之,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被害人及臺中 市政府市地重劃之合法性。
三、處罰條文:
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19條,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,判決如主文。四、附記事項:
被告乙○○應於98年9月28日前捐款新臺幣25萬元予台中市 教育發展基金會,其業於98年9月24日匯款履行,有台灣銀
行代理公庫送款回單附卷足憑。
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二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光義
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。
書記官 黃聖心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】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
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(偽造變造私文書罪)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
(沒收之特例)
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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