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63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8
年度毒偵緝字第95、96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
罪之陳述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判
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施用第一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貳叁玖玖公克)沒收銷燬之;又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叁月;又施用第一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(合計驗餘淨重壹點壹柒柒伍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;又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叁月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貳公克)沒收銷燬之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(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肆壹柒肆公克)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貳公克),均沒收銷燬之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:
甲○○曾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90年5 月31日予以釋放;又因施 用毒品案件,於90年10月9 日經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,於91年11月8 日執行完畢;復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 以90年度訴字第2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,與其前所犯 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依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99號裁定 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、1 年9 月、1 年3 月、7 年2 月、8 月、3 月、拘役25日,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、拘役25日 確定,就有期徒刑部分,於96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。詎仍不 知悔改,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97年5 月19日18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,在不詳處所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;另於97 年5 月19日18時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在不詳處所,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。嗣員警於97年5 月19日 16時30分許,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與北平路口盤查而查獲 甲○○,並當場自其身上扣得海洛因1 包(送驗淨重0.2476 公克、驗餘淨重0.2399公克);復於97年8 月5 日21時許, 在臺中市中正公園廁所內,以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方式
,施用海洛因1 次;另於97年8 月6 日21時許回溯96小時內 之某時,在不詳處所,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。嗣員警 於97年8 月6 日19時50分許,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2 段92 號前盤查而查獲甲○○,並當場自其身上扣得海洛因5 包( 合計送驗淨重1.2177公克、驗餘淨重1.1775公克)及甲基安 非他命1 包(送驗淨重0.0907公克、驗餘淨重0.0892公克) ,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本案證據:
(一)、被告甲○○之自白。
(二)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2 紙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2 紙、採集尿液同意 書、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、搜索筆錄、扣押物品目 錄表。
(三)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(合計驗餘淨重1.4174公克)、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(驗餘淨重0.08 92 公克)扣 案可佐。
(四)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(被告前案及素行之認定)。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
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、第29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 310 條之2 、第454 條第1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、第2 項、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7條第 1 項、第51條第5 款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。
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。
書記官 張皇清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: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