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22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(另案
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8年度偵字第
1957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,及第303條第3款 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因毀損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,認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係共同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, 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王黃秀琴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98年9月17日具狀聲明撤回其告訴 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18庭 法 官 林世民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。
書記官 紀俊源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