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98年度,2911號
TCDM,98,易,2911,2009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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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98年度易字第291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壬○○
          (另案在臺灣苗栗看守所)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
一七00號、第一七0一號、第一七0二號、第一七0三號、第
一七0四號),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,判決如下:
主 文
壬○○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。又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於夜間侵入住宅毀壞門扇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拾壹月。又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毀壞門扇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拾月。又共同犯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毀壞門扇竊盜罪,均累犯,各處有期徒刑玖月。又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陸月。又犯如附表編號九所示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壬○○於民國九十年起因竊盜、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、恐嚇等案件,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五 號、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六0號、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、六月、七月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一年五月確定,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 易字第二一一二號、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二年,並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 ,上開各罪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併予入監執行,於九十四 年六月十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;惟因於假釋 期間之九十四年十月間再犯竊盜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,上開 假釋遂遭撤銷,所餘殘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二日;又於九十五 年間因犯加重竊盜案件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三 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、十月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 月,再與上開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一年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為二年二月確定,嗣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 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,而與上開有期徒刑九月二 日之殘刑合併執行,甫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。竟猶不知悔改,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,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、地點,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,自行或與袁國棟共同(袁國棟部分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一年,上訴中)竊取如附表「被害人欄」所示乙○○ 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(各竊盜犯行,詳見附表所示)。嗣 經乙○○等人報警處理後,經警到場採集指紋或調閱監視錄



影器後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(一)被告壬○○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 為自白。(二)同案被告袁國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。( 三)如附表「備註欄」所示各項人證(被害人乙○○等人之 指述)、物證(自同案被告袁國棟處扣案而已發還予被害人 陳秧全之手表照片、繳費單)及書證。
三、所犯法條及罪名: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各犯罪事實之所犯法條 及罪名,詳見如附表所示。至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就如附 表編號二至七、九所示之所為,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條第三項、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嫌云 云;然此等部分應成立加重竊盜罪或加重竊盜未遂罪(各罪 名詳見附表所示),已如前述,則原起訴檢察官就此顯有誤 認,尚有未洽,惟起訴事實相同,此等部分爰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,併予敘明。被告雖已著手竊取如附表編號九所示被害 人財物行為之實施,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,其該部分之犯 罪尚屬未遂。被告壬○○就如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所為, 與同案被告袁國棟二人間,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應為 共同正犯。被告前因竊盜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恐嚇等 案件,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五號、九十年度易 字第二五六0號、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六月、六月、七月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 ,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二 號、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 月及二年,並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,上開各罪於九 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併予入監執行,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因 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;惟因於假釋期間之九十四年 十月間再犯竊盜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 字第二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,上開假釋遂遭撤銷, 所餘殘刑為有期徒刑九月二日;又於九十五年間因犯加重竊 盜案件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 刑九月、十月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,再與上開竊 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一年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二年二月確定 ,嗣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應執行有 期徒刑一年一月,而與上開有期徒刑九月二日之殘刑合併執 行,甫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,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九罪,為累犯,各應依刑 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。被告已著手於如附表編 號九所示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,為未遂犯,爰依刑法第



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,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。被 告所犯上開九次竊盜犯行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 併罰。爰審酌被告前即有多次竊盜前科,素行不佳、其各次 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以及夜間侵入他人住宅或毀壞門 扇竊盜等所致社會危害性,被害人各別遭竊之財物及價值, 又被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罪事實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至被告所有, 用以毀壞被害人癸○○○等人住處大門門鎖之鐵絲(尚無證 據證明足供兇器使用),因未扣案,且非義務沒收之物,是 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,故不另宣告沒收。又公訴蒞庭檢察官 固另請求就被告宣告強制工作;然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 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、自由之處置,以達教化與治 療之目的,為刑罰之補充制度,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 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,其法律規定之內容,應受比例原則之 規範,使保安處分之宣告,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,行 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,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,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可資參照。查本件被 告之犯罪行為雖值得非難,自不可取;惟本院衡酌被告前雖 有多次竊盜犯行,經判處有罪確定且執行完畢,又於九十七 年間另有一竊盜案件,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在案 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;然被告既陳稱 伊有為打石類之臨時工等情在卷,且被告上開竊盜犯行除如 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者為同一日實施犯罪外,其餘犯行之犯 罪時間,相距達數月有餘,則自已難徒據被告有多次竊盜前 科,即認被告顯有犯竊盜罪之習慣且因懶惰成性使然;況依 本案犯罪之情節(包含竊取之次數、使用之手段及竊取所得 財物之價值)、犯罪後之態度(已能坦承犯行、深表悔意) ,以及其行為之嚴重性、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 期待性,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,認本件各量處被告如主文 所示之刑,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,已足收懲儆之效,未 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,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 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、第三百條、第三百十條之二、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一項,刑法第二十八條、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、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二項、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、第二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刑法施行法第一 條之一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書記官 楊家印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30  日附表:
 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犯罪時間│犯罪地點 │竊盜方式 │竊得物品 │備註 │
│ │/民國 │ │(所犯罪名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西屯│以持鐵絲撬開門鎖之│現金新臺幣五百元。 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三月二十│區○○路八│方式(門鎖及鐵門無│ │被害人乙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六警│
│ │三日中午│七巷三十號│撬壞),進入被害人│ │偵字第0九七00三0五六四號卷第三頁│
│ │某時 │六樓 │乙○○之前開住處。│ │至第四頁) │
│ │ │ │(乙○○之住處鐵門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 │ │未遭破壞,僅臥室喇│ │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七年六月二日中市警│
│ │ │ │叭鎖遭破壞;另侵入│ │ 鑑字第0九七00四一三一五號函附內│
│ │ │ │住宅部分未據告訴,│ │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七年五月二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十九日刑紋字第0九七00七七八九0│
│ │ │ │(刑法第三百二十條│ │ 號鑑驗書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│
│ │ │ │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│ │ 0三0五六四號卷第十一頁至第十五頁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0三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五六四號卷第二十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③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片二五張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三0五六四號卷第二二頁至第三四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④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九十七年五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十九日中分六警鑑字第0九七0五0四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一號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三0五六四號卷第三五頁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西屯│以持鐵絲將門鎖破壞│現金約十萬元、金飾一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五月十三│區○○路八│之方式,進入被害人│批(價值約一萬五千元│被害人癸○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六│
│ │日下午九│七巷五十之│癸○○○之前開住處│) │警偵字第0九七00三0五六四號卷第五│
│ │時左右之│一號四樓之│。(癸○○○住處之│ │頁至第六頁) │
│ │夜間 │二 │大門鎖頭業遭破壞;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 │ │另侵入住宅及毀損部│ │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中市警│




│ │ │ │分未據告訴) │ │ 鑑字第0九七00四二七0五號函附內│
│ │ │ │(刑法第三百二十一│ │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七年六月三│
│ │ │ │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│ │ 日刑紋字第0九七00八0六四二號鑑│
│ │ │ │二款之於夜間侵入住│ │ 驗書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0三│
│ │ │ │宅毀壞門扇竊盜罪)│ │ 0五六四號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0三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五六四號卷第三六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③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片十二張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七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三0五六四號卷第三七頁至第四二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三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西屯│以持鐵絲將門鎖破壞│金元寶一個(五錢重)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十二月十│區○○路八│之方式,進入被害人│、金幣一枚、金手環一│被害人庚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六警│
│ │七日上午│七巷五八號│庚○○之前開住處。│個(鑲有翡翠及碎鑽)│偵字第0九八000三一四七號卷第一頁│
│ │七時許後│十樓之三 │(庚○○住處之大門│、金項鍊、金項圈各一│至第二頁) │
│ │至中午十│ │有遭撬開毀壞之情;│條、小孩金手環六個、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二時許前│ │另侵入住宅及毀損部│金牌一面、金墜子一個│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中市│
│ │之上午某│ │分未據告訴) │(金飾總價值約十五萬│ 警鑑字第0九八000三0三五號函附│
│ │時 │ │(刑法第三百二十一│元)及攝影機一台(廠│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│
│ │ │ │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│牌SONY)(價值二│ 九日刑紋字第0九八000一八五八號│
│ │ │ │壞門扇竊盜罪) │萬元),共損失十七萬│ 鑑驗書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八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元。 │ 0三一四七號卷第七頁至第九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②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片二二張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三一四七號卷第十頁至第二十頁)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③現場物品清單一張(見中分六警偵字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號卷第二一頁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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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四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南屯│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│金項鍊一條(九錢重,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十二月二│區○○路一│載壬○○至上開處所│價值一萬元)及手錶一│被害人戊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四偵│
│ │十二日上│0九號二一│大樓外,袁國棟在該│只(WIRED牌,價│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十一頁│
│ │午九時許│樓之二十 │大樓外附近把風,由│值一萬四千元),共損│至第十四頁) │
│ │起至中午│ │壬○○以持鐵絲將門│失約二萬四千元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之某時 │ │鎖破壞之方式,進入│ │①袁國棟涉嫌竊盜案(被害人戊○○失竊│
│ │ │ │被害人戊○○之前開│ │ 之WIRED牌手錶照片二張)(見中│
│ │ │ │住處。(戊○○住處│ │ 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│
│ │ │ │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│ │ 第六一頁) │
│ │ │ │毀壞之情;另侵入住│ │②袁國棟住處照片(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│




│ │ │ │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│ │ 十一鄰獅潭十七之六號)(見中分四偵│
│ │ │ │訴) │ │ 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六二│
│ │ │ │(與袁國棟共同犯刑│ │ 頁) │
│ │ │ │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│ │③袁國棟使用之LN-3989號自小客│
│ │ │ │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│ │ 車照片二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扇竊盜罪) │ │ 00六二四六號卷第六三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④被害人戊○○失竊之WIRED牌手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照片一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六二四六號卷第六四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⑤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(戊○○)(見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六五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⑥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五七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⑦袁國棟壬○○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拍照片三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五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南屯│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│黃金項鍊一條(一兩重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十二月二│區○○路一│載壬○○至上開處所│,價值約三萬元,特徵│被害人甲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四偵│
│ │十二日上│0九號十九│大樓外,袁國棟在該│為媽祖的神像)、翡翠│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二一頁│
│ │午九時許│樓之十九 │大樓外附近把風,由│戒指一只(價值約十萬│至第二四頁) │
│ │起至中午│ │壬○○以持鐵絲將門│元)及玉戒指一只(價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之某時 │ │鎖破壞之方式,進入│值約二萬元),共損失│①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│
│ │ │ │被害人甲○○之前開│約十五萬元。 │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│
│ │ │ │住處。(甲○○住處│ │ 第五七頁) │
│ │ │ │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│ │②袁國棟壬○○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│
│ │ │ │毀壞之情;另侵入住│ │ 拍照片三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│ │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│
│ │ │ │訴) 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(與袁國棟共同犯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扇竊盜罪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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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六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南屯│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│現金一萬二千七百元。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十二月二│區○○路一│載壬○○至上開處所│ │被害人己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四偵│
│ │十二日上│0九號十一│大樓外,袁國棟在該│ │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十五頁│




│ │午九時許│樓之十八 │大樓外附近把風,由│ │至第十六頁) │
│ │至中午十│ │壬○○以持鐵絲將門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二時許前│ │鎖破壞之方式,進入│ │①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│
│ │之某時 │ │被害人己○○之前開│ │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│
│ │ │ │住處。(己○○住處│ │ 第五七頁) │
│ │ │ │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│ │②袁國棟壬○○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│
│ │ │ │毀壞之情;另侵入住│ │ 拍照片三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│ │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│
│ │ │ │訴) 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(與袁國棟共同犯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扇竊盜罪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七 │九十七年│臺中市南屯│由袁國棟駕駛車輛搭│金元寶一個、金戒指一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十二月二│區○○路一│載壬○○至上開處所│只、金墜子一只及現金│被害人丙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四偵│
│ │十二日上│0九號九樓│大樓外,袁國棟在該│一萬元,共損失約二萬│字第0九八000六二四六號卷第十九頁│
│ │午九時至│之二七 │大樓外附近把風,由│元。 │至第二十頁) │
│ │中午前之│ │壬○○以持鐵絲將門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某時 │ │鎖破壞之方式,進入│ │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市警│
│ │ │ │被害人丙○○之前開│ │ 鑑字第0九八00一七一六三號函附內│
│ │ │ │住處。(丙○○住處│ │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三月三│
│ │ │ │之大門門鎖有遭撬開│ │ 日刑醫字第0九八000一0八七號鑑│
│ │ │ │毀壞之情;另侵入住│ │ 驗書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│
│ │ │ │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│ │ 二四六號卷第三八頁至第四十頁) │
│ │ │ │訴) │ │②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九日中市警│
│ │ │ │(與袁國棟共同犯刑│ │ 鑑字第0九八000二二0四號函附內│
│ │ │ │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│ │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一月七│
│ │ │ │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│ │ 日刑紋字第0九八000一一七0號鑑│
│ │ │ │扇竊盜罪) │ │ 驗書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二四六號卷第四一頁至第四四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③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六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四六號卷第四五頁至第四六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④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片十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十頁至第五四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⑤監視器翻拍照片十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號卷第五五頁至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第五七頁) │



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⑥袁國棟壬○○通訊時間之手機螢幕翻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拍照片三張(見中分四偵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六二四六號卷第五八頁至第五九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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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八 │九十八年│臺中市西區│以持鐵絲撬開門鎖之│現金二萬六千元 │㈠人證: │
│ │一月二十│三民路一段│方式(門鎖及大門無│ │被害人辛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一刑│
│ │八日上午│一六八巷十│撬壞),進入被害人│ │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一頁至│
│ │十時至同│號 │辛○○之前開住處。│ │第三頁) │
│ │日下午三│ │(辛○○之住處鐵門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時之某時│ │及大門均未遭破壞;│ │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二月│
│ │ │ │另侵入住宅部分未據│ │ 二十四日刑紋字第0九八00二0九六│
│ │ │ │告訴) │ │ 二號鑑驗書(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八0│
│ │ │ │(刑法第三百二十條│ │ 0一二一五0號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│
│ │ │ │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②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八00一二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五0號卷第十四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片十六張(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八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一二一五0號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八頁)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④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一份(見中分一刑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二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⑤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各類案件紀錄表一份(見中分一刑字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00號卷第二二頁)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搶奪(竊盜)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件路口監視器調閱一覽表一份(見中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一刑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二四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⑦被害人辛○○住宅地圖一張(見中分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刑字第0九八00一二一五0號卷第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五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⑧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刑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現場繪製圖一份(見中分一刑字第0九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00000000號卷第二六頁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九 │九十八年│臺中市北屯│以持鐵絲將門鎖破壞│未竊得物品。(僅因門│㈠人證: │




│ │二月二十│區○○路一│之方式,進入被害人│鎖遭破壞,損失約二千│被害人丁○○於警詢之陳述(見中分五偵│
│ │六日下午│段一六0巷│丁○○之前開住處。│元。) │字第0九八00一一四二一五號卷第一頁│
│ │三時五十│三六號八樓│(丁○○住處之大門│ │至第二頁) │
│ │分許前之│ │鎖頭業遭破壞;另侵│ │㈡書證: │
│ │中午某時│ │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│ │①臺中市警察局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中市│
│ │ │ │據告訴) │ │ 警鑑字第0九八00二八九三九號函附│
│ │ │ │(刑法第三百二十一│ │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八年四月│
│ │ │ │條第二項、第一項第│ │ 十五日刑紋字第0九八00四九四九八│
│ │ │ │二款之毀壞門扇竊盜│ │ 號鑑驗書(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│
│ │ │ │未遂罪) │ │ 一一四二一五號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②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勘察報告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份(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一一四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二一五號卷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③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採證相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片十九張(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一一四二一五號卷第二三頁至第二八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④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九十八年四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一日中分五偵鑑字第0九八000三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二四號(見中分五偵字第0九八00一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一四二一五號卷第二九頁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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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