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98年度,2525號
TCDM,98,易,2525,2009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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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98年度易字第252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8年度偵字第13600
號、第14000號、第15536號、第15537號、第15612號),本院判
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竊盜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竊盜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;又竊盜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;又竊盜,累犯,處有期徒刑貳月,扣案鑰匙壹支沒收;又竊盜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扣案鑰匙壹支沒收。
事 實
一、甲○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沙交 簡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並於民國97年11月9日 執行完畢,猶不知悛改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為如附 表所示之犯行。
二、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訊據被告甲○○坦承有前揭犯罪事實,並經證人蔡淑萍、張 哲源、吳宗昱張家莉曾文治之母翁麗娟陳華南指述在 卷,復有現場圖、監視器翻拍畫面、車籍查詢基本資料、行 車執照、贓物認領保管單、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、照片等在 卷足稽,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,為累犯,均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,被告犯附表編號4之罪,係於警員 發覺其犯罪前,主動承認犯罪而接受裁判,係自首,依刑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,減輕其刑(此部分應依法先加後減)。 被告如附表所示之5犯行間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 論併科。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,係因使用而竊盜他人車輛、 所生損害及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及定其應執行刑,並依大 法官會議解釋第662號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;扣案鑰匙 一支,係被告所有,且供犯附表編號4之罪所用之物,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。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、第



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、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、第六十二條前段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62號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,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月   3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清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陳貴卿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月   3  日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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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犯罪事實 │備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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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甲○○於98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,在│ │
│ │臺中縣大肚鄉○○路○段320巷56之5 │ │
│ │號前,以其所有之自備鑰匙,將停放│ │
│ │在該處蔡淑萍所使用車牌號碼 │ │
│ │JBY-802號之機車發動引擎後竊取之 │ │
│ │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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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甲○○於98年5月12日夜間11時許, │ │
│ │在彰化縣彰化市○○路之彰化火車站│ │
│ │前,以其所有之自備鑰匙,將停放在│ │
│ │該處張哲源所有車牌號碼KDO-595號 │ │
│ │之機車發動引擎後竊取之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甲○○於98年5月22日0時17分許,在│ │
│ │臺中縣大肚鄉○○路○段386號旁,以│ │
│ │其所有之自備鑰匙,將停放在該處吳│ │
│ │宗昱所使用車牌號碼Z3-1953號之自 │ │
│ │小貨車發動引擎後竊取之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甲○○於98年6月2日凌晨3時許,在 │甲○○騎乘左│
│ │彰化縣彰化市○○路之彰化火車站前│列機車搭載不│
│ │,以其所有之自備鑰匙,將停放在該│知情之陳華南
│ │處曾文治所使用車牌號碼G27-465號 │(竊盜罪嫌另│




│ │之機車發動引擎後竊取之。 │為不起訴處分│
│ │ │)為警於同日│
│ │ │在臺中縣大肚│
│ │ │鄉○○路○段│
│ │ │320巷24號查 │
│ │ │獲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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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甲○○於98年6月2日凌晨4時許,在 │ │
│ │臺中縣大肚鄉○○路○段208巷42號前│ │
│ │,見停放在該處陳華南所有車牌號碼│ │
│ │JBF-905號之機車鑰匙仍插於車上, │ │
│ │隨即發動引擎後竊取之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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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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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