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76號
原 告 林怡利
被 告 蕭昭財
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50號(106年度審訴字第207
號)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
第1項、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
法 官 陳雯珊
法 官 吳元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涂曉蓉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