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8年度,553號
TYDV,98,除,553,2009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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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8年度除字第553號
聲 請 人 歐匠系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98年4 月16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
一、按附表所載支票,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公示催告 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
二、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8 月17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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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8年度除字第55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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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 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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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歐匠系統有限│遠東商銀林口│98年1 月│50,000元 │CE八一五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22日 │ │二五0九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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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劉璟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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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匠系統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