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原 告 甲○○
號
室
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9,433,00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94,456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,000 元
外,尚應補繳93,45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顏伯儒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