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號
上 訴 人 群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上訴人 淮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,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662,59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豐松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