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8年度,88號
TYDV,98,訴,88,200909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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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88號
上 訴 人 群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上訴人 淮傑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,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662,59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范明達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豐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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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群緯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淮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傑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