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刑事),審附民字,106年度,624號
TPDM,106,審附民,624,201706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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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24號
原   告 王美娸
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
複代 理 人 陳冠甫律師
被   告 林家輝
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98號(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
34號)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
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
第1項、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雯珊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元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雅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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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