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02號
原 告 望誠電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
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
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新台幣7,100 元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利冠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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