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2號
原 告 洪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眾翔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622,811元
,應繳裁判費6,8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6,330 元。
二、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瓊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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