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98年度,383號
TYDV,98,補,383,2009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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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補字第383號
原   告 楊羽蓁原名:楊淑
被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 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  告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038,971 元 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11,2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郭琇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 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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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