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
聲 請 人 尊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張秀玲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十三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
~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
~B法 官 郝燮戈
~B法 官 余明賢
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~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~F0
~T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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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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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帳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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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彰化銀行花蓮分行 │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│玖仟伍佰元 │五一三七九四 │08-9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9991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-5-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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