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1年度,138號
HLDV,91,除,138,2002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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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
  聲 請 人 尊煌企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代 理 人 張秀玲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十三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八   月   十四  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
~B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
~B法   官 郝燮戈
~B法   官 余明賢
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~B法院書記官 黃智美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八   月   十五   日~F0
~T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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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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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帳號 │
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    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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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彰化銀行花蓮分行 │彰化商業銀行花蓮分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│玖仟伍佰元   │五一三七九四  │08-9 │
│ │         │行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9991 │
│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│-5-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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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尊煌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