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他字第48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(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
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
一、按「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;」,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,原告受法律扶 助並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(本院98年度家救字第17號) ,嗣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,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確定為新臺幣1,000 元(即第1 審應繳裁判費3,000 元,扣 除原告撤回起訴本得聲請退還裁判費2/3 後為1,000 元 (3, 000 ×1/3 =1,000 元)) 。
四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