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非訟代理人 甲○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東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建物登記謄本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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