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0551號
TYDV,98,司促,30551,200909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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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0551號
債 權 人 鎧毅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其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經查,本件謝其呈現非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
       二、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,確認其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祖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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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鎧毅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毅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