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551號
債 權 人 鎧毅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其呈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經查,本件謝其呈現非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
二、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,確認其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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