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
債 權 人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債務人乙○○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, (
按聲請狀所附工程契約書記載,並未表明債務人
乙○○應負連帶清償之責)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卓清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