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30232號
TYDV,98,司促,30232,200909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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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
債 權 人 白馬豪景第三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婉淇即國寶工程行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請表明債務人乙○○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, (
       按聲請狀所附工程契約書記載,並未表明債務人
       乙○○應負連帶清償之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卓清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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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