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98年度,29998號
TYDV,98,司促,29998,200909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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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8年度司促字第29998號
債 權 人 何坤禧即駿綸汽車商行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表明
正確債務人姓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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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