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017號
債 權 人 戊○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己○○(即被繼承人王炳焜之繼承人)等三
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王炳焜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債務人己○○(即被繼承人王炳焜之繼承人)、甲○○(即
被繼承人王炳焜之繼承人)、乙○○(即被繼承人王炳焜之
繼承人)及甲○○法定代理人丙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卓清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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