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242號債 權 人 川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(原名:凌群富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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