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期清算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98年度,233號
TYDV,98,司,233,200909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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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司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路佳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路 佳寶公司)之清算人,前向本院呈報就任路佳寶公司之清算 人,業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191 號備查在案,並經本院98年 度司字第70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8年8 月27日止,惟 因尚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,請准續予展期清算等語。二、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此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,於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98年度司字第70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 期間至98年8 月27日止,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 清算,自應於展延清算期間屆滿即98年8 月27日前申敘理由 向本院聲請展期。聲請人遲至98年8 月31日始向本院聲請展 延清算期間,有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,且於聲請狀信封 上之掛號郵資貼條日期亦為98年8 月28日,有聲請狀信封附 卷可參,即均已逾越期間。從而,清算期間已經屆滿無從展 延,是其聲請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崔青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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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佳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