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7年度,875號
TYDV,97,訴,875,2009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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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訴字第875號
上 訴 人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
法定代理人 甲○
被 上訴人 臻愛一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875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75,
41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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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