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5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翔靖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
6年度偵字第4118號、106年度毒偵字第7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李翔靖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 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
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
法 官 陳雯珊
法 官 吳元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武孟佳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