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
原 告 甲○○ ○○○○○
乙○○ ○○○○○
丙○○○○○○喜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
被 告 錦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二、兩造各應補正下列事項:
㈠、原告:⑴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擴張之聲明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(下同)651 元。⑵應說明原告等請求數額中關於工資 部分各41 ,262 元、18,113元、11,784元之內容。⑶原告喜 歐96年7 月加班費統計表。
㈡、被告應就其所抗辯之彈性工時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 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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