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99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具 保 人 溫富城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98年度執聲沒字
第328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溫富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甲○○前因竊盜案件,依聲請人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,000元,由具保人溫富城繳納現金後, 已將被告釋放,茲因被告逃匿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沒入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告已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,足見 其顯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21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