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98年度,292號
SCDV,98,除,292,20090930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8年度除字第292號
  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98年度除字第292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 票  人│ 付  款 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 面  金 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 考│
│ │       │       │      │  (新臺幣)   │ │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羅富雄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98年4 月16日│49,33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