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8年度,610號
SCDV,98,訴,610,2009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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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610號
原   告 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   告 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惟 本件裁判費為18,325元,尚不足17,825元,經本院於民國98 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玉潤
法 官 彭淑苑
法 官 梁智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黃詩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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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