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1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律師
被 告 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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