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14樓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 份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慧娟
附表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3,400元(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,以每 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)。
二、戶籍地(門牌號碼新竹市○○里○○鄰○○○路39號14樓之6 )之房地係何人所有?與聲請人間關係?請提出此不動產之 土地、建物登記簿謄本。
三、聲請人勞保異動資料顯示,98年7月31日由茗彥有限公司退 保,請說明離職原因、現有無工作?每月薪資收入狀況?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聲請人(國稅局核發)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。五、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徵中心債權人清 冊之債權數額不同,請重新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聯徵中心債 權人清冊。
六、聲請人陳報自96年12月起,胞弟每月資助生活費30,000元, 扣除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22,838元,剩餘約7,000元為
可供協商還款數額,應請說明為何與渣打商銀協商時每月僅 能負擔4,000元?
七、說明現是否仍持續繳納房貸11,360元?並提出相關證明。八、提出受扶養親屬王家珠96、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、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、全國財產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、最近二年勞保異動清單,並釋明有無工作收入 或其他補助?
九、據實報告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。
十、陳報自96年1月1日起迄為本件聲請時止,所有往來銀行帳戶 存摺影本,並說明各筆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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