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98年度,198號
SCDV,98,司聲,198,2009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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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司聲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富麗成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
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538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
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工程款 事件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,業經本院以98年度 裁全字第538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,得對債務人 之財產為假扣押,嗣後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 第240號假扣押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, 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裁全 字第538號、98年度司執全字第240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 誤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並無受理 兩造間之民事訴訟、支付命令、調解聲請事件無訛,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8月18日苗院燉 民字第22983號函在卷可稽,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,核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林淑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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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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