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98年度,123號
SCDV,98,司繼,123,20090920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
抗 告 人 乙○○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    陳純姃
上列抗告人拋棄繼承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
以9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。查
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限該抗告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8  年  9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德榮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