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9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敏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票號CH-NO-439429、CH-NO-439427、CH-NO-4394
26之本票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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